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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币:肖飒:数字钱包“跑路”,为啥涉嫌奇怪的罪?

作者:

时间:1900/1/1 0:00:00

作者:肖飒

前天还在某通证经济的论坛与业内老友们PK,飒姐认为涉币类业务的刑法风险很重,不仅在国内,而且在国际上虚拟币的反任务艰巨,且有道德风险,一不小心就会跟等犯罪挂钩,我们以往更关心ICO项目方、交易所,大家认为数字钱包的合规性较好,然而某大型数字钱包的跑路,让我们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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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包,要做怎样的钱包

9.4之后,币圈朋友纷纷出海寻找法律和政策凹地,有些朋友来到新加坡,设立基金会开始嵌套海外架构;有些朋友来到邻国日本,与本地大佬合伙开设涉币交易所或进行OTC交易;有些朋友来到香港地区,争取持牌经营虚拟币配售业务;有些朋友远渡重洋到美国几个州,寻求SEC的宽宥,争取STO的机会。

声音 | 肖飒:国内部分区块链公司提供“成立交易所或代发平台币”业务是违法的:据每日经济新闻报道,近日,记者注意到一个既可以帮助客户创建代币又能一键开交易所的软件。记者尝试创建代币,官网介绍该服务“操作简单快捷,只需三步就能发行代币:注册登录、填写代币信息、支付ETH”。创建页面简单粗暴,创建者需要输入代币全称、代币简称、初始发行总量、小数位数等最基础的信息。记者了解到,除了创建代币,该软件还支持上币和一键开交易所等服务。 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理事肖飒对记者表示,2017年9月4日央行等七部门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后,国内的交易所外移或关闭。国内部分区块链公司宣传能够提供“成立交易所或代发平台币”业务,这是有违我国现行政策和法律的,其中提供“代发平台币”业务行为涉嫌触犯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提供“成立交易所”业务的行为则是设立交易所行为的帮助行为,与参与投资设立交易所的投资人形成共犯关系,共同触犯非法经营罪。[2019/7/10]

我们无从反对,因为法律是local的,并不是统一的,每个国家有自己的法律文化和传统,有自己对于“证券”的理解和管理手段。然而,对于钱包,我们确实放松了警惕。

声音 | 肖飒:以太坊、EOS若在国内建立节点 需在网信办备案:在上周,国家网信办《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正式实施后,记者发现不少海外公链、联盟链以及运营团队在中国,但基金会设在海外的公链项目对备案仍持观望态度。中国银行法学会理事肖飒称,如果以太坊、EOS要建国内节点,或者让国内开发者加入的话,也需要进行备案。若拒不备案,项目开发、项目运营、项目获客、项目线上线下活动等等都会受到影响。[2019/2/22]

2014年有个案子,在广东某市几位慌张的持币者来到派出所报案,他们的比特币被一个叫做XX的搬砖网站给“黑了”,而这个网站的制作者是一位年轻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内个,后来飒姐成了这位年轻人的辩护律师,当时定的罪名为罪,我们认为不构成......

声音 | 肖飒:中国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有望年底落实:据财新网,对于国家网信办19日公布的《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理事肖飒表示:“这次给的征求时间较短,说明市场呼声强烈,监管机构的心情迫切,应该很快会出台,估计年底前有望落实。”与网贷等行业初期不同,区块链行业在监管初期就开始重视“行政处罚”,此次意见稿提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也表明了监管机构的态度:违者可入刑。此次规定对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实行备案制,要求进行年审。对制作、发布、传播法规禁止信息等违规行为,规定明确了警告、罚款、甚至责令暂停服务等责任追究。[2018/10/20]

当下,交易所基本被挤出内地;ICO及变相ICO被认定为“非法的公开融资行为”;币圈除了自媒体、培训和钱包之外,几乎全军覆没。自媒体背后有没有交易所,咱们不指责;培训的法律风险最小,就是比较难推广;数字钱包,因为有民法总则对“虚拟财产合法保护”的规定,加之有一定IT科技含量成为链币两圈交叉的领域。

声音 | 肖飒:此次投资者对OKex提供的非法期货交易的指控罪名在中国无法成立:据财新报道,对于此次OKex事件,部分投资者提出该交易所提供非法期货交易的指控,肖飒认为,这一罪名在中国是无法成立的,因为中国《公司法》《证券法》里证券是狭义的“证券”,交易的代币在中国法律内并不会被认可为“证券”(security token),这与美国证券法案里的广义“证券”不同。[2018/9/11]

本本分分,只求安全性能的数字钱包,合法合规;但是,劣币驱逐良币,老老实实不被别人偷走币,这样的需求远远不及,“存在我钱包里可增值”诱惑可人,于是,几乎所有的数字钱包都动了心思,让数字资产增值保值,于是引发了一系列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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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飒姐办理的涉币案件,在以往都被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认为是侵财类案件,也就是说:办案机关将涉虚拟币的案件当做一般侵犯老百姓财产权的案件进行处理。

读者就不要侥幸说只罚钱,不判刑的情形了,多数情况还是要定罪判刑,当时涉及的罪名有刑法第266条罪、第225条非法经营罪、第192条集资罪、第224条之一组织、领导活动罪等。

这几年的趋势有变化,随着我国司法机关对区块链技术的了解,对虚拟币等新事物的熟悉,在认定虚拟币是否为刑法意义上的“财物”时,并不拘泥于2013年比特币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这样的窠臼,而是将比特币之外的虚拟币,认定为“数据”而非“财产”,因此,罪名变化为:刑法第285条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科技、尖端科技领域之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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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行为也构成犯罪

币圈的朋友说,我们只是技术外包团队,甚至没有正式合同,大家兼职做点好玩且刺激的事儿。我们必须遗憾地说,技术人员的风险一点都不小。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定罪处罚。

也就是说,在某交易所或某钱包增值环节,如果在数据回滚或其他暗箱操作中出现非法侵入、控制他人计算机程序等行为,帮助其完成该行为的技术人员构成犯罪。

同时,读者也会关心,既然虚拟币如今被当做“数据”,数据值钱吗?法律会如何看待数据的窃取等问题呢?

按照两高《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或者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或者造成经济损失1万元以上的,属于情节严重,可纳入犯罪处理。这就是入罪门槛,请诸位老友扪心自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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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在最后

数字钱包跑路案件,涉嫌的罪名可能很多,我们在前文已经描述过:罪、罪、集资罪、组织、领导活动罪,但我们认为大家往往会忽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因而,我们想做一点普法工作,让业内朋友了解司法观点的沿革,对于罪名、刑期等有适当的心理预期。

至于大家关心的引渡等问题,我们在本文中就不一一分析了。近半年来,币圈从熊市逐渐走牛,投入其中的95后程序猿越来越多,大家的钱也许都是从各类金融机构借出来的,恳请诸位不要既当受害群众,又当犯罪嫌疑人,双重煎熬的滋味可不好受。

以上就是今天的分享,感恩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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